國家稅務總局
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
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0號
按照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》(2025年第7號,以下簡稱7號公告)的規(guī)定,為規(guī)范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(以下簡稱留抵退稅)業(yè)務,現(xiàn)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簡稱納稅人)按照7號公告申請辦理留抵退稅,應當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,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(以下簡稱申報期)內(nèi),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,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《退(抵)稅申請表》(見附件1)。
二、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(chǎn),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,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(nèi),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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