川紀發(fā)[2010]15號
各市(州)、省直各部門、省屬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(yè):
根據(jù)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<關于深入開展“小金庫”治理工作的意見>的通知》(中辦發(fā)〔2009〕18號),《中共中央紀委監(jiān)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<關于印發(fā)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(yè)“小金庫”專項治理實施辦法>的通知>》(中紀發(fā)[2010]29號)和《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“小金庫”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川委辦[2009]14號),省紀委、省監(jiān)察廳、省財政廳、省審計廳、省國資委制訂了《四川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(yè)“小金庫”專項治理實施辦法》?,F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結合實際,認真貫徹執(zhí)行。
中共四川省紀委
四川省監(jiān)察廳
四川省財政廳
四川省審計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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